百威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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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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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00718

  公司概括

  集团主席 N/A

  发行股本(股) 896M

  面值币种 港元

  股票面值 0.05

  公司业务 公司从事投资控股及棉纱买卖。

  全年业绩:

  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为8,957,000港元,而去年则为亏损4,872,000港元。

  业务回顾:

  资本架构

  公司已于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完成根据一般授权按每股配售股份0.05港元之配售价配售500,000,000股新股份。该等新股份于彼此之间及与现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500,000,000股新股份相当于公司于配售前已发行股本约15.46%及公司紧接配售后之经扩大股本之约13.39%。

  董事相信,上述集资活动提供扩阔股东基础、增强股本基础及集团营运资金之机会。集团已动用配售所得款项净额作为一般营运资金。

  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司有3,733,562,180股每股面值为0.01港元之已发行普通股。

  买卖货品

  集团录得收益524,000港元(二零一二年:1,384,000港元),即营业额较去年同期下跌约62%。毛利率已下降至4.58%(二零一二年:5.13% )。收入及毛利率下跌主要由于激烈竞争之环境所致。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净额为8,957,000港元(二零一二年:4,872,000港元)。年内,集团之每股基本亏损为0.24港仙(二零一二年:0.17港仙)。

  采矿业务

  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完成收购位于蒙古之附属公司以来,蒙古钨矿仍未开展营运。集团已再次委聘Yang Lee女士(于资源行业具丰富经验之公司前执行董事)担任顾问,并已委聘一间蒙古专业公司为集团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报告,以重新考虑蒙古采矿业务之整体营运策略。此外,集团已委聘一名合资格矿产技术顾问根据符合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8章之规定之国际报告准则编制资源评估,并为有关蒙古钨矿之勘探计划设计提供进一步协助。同时,公司仍就蒙古钨矿之资本开支的融资寻求及联络若干财务顾问。

  由于实施有关禁止于河流及水流源头地区及盆地以及森林地区进行矿产勘探及开采之蒙古法律,集团现时持有之覆盖位于蒙古Bayan-Ulgii省Tsengel苏木Hovd Gol之约689公顷之矿产开采许可证(编号:11863A )(“许可证”)之约56公顷(约占许可证覆盖总面积之8%)已被注销(“注销”)。于注销后,许可证覆盖之面积修订为约633公顷。

  管理层要求一名蒙古地质学家评估注销矿产资源之影响,根据该地质学家发出之报告,注销面积并不影响矿产储量。此外,蒙古法律顾问认为,许可证于注销后仍然有效及存续。董事经考虑地质学家之报告及法律意见后认为,注销将不会对许可证所覆盖之矿产资源量造成重大影响。

  董事参考独立合资格专业估值师澋锋评估有限公司所作之估值,重估采矿权之可收回金额,并厘定于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识别有关采矿权之减值亏损。采矿权之可收回金额乃按使用值之计算方法厘定,而采纳之主要假设包括以技术评估报告为基准之估计矿产储量及对市场发展之预期。

  业务展望:

  展望未来,由于全球经济持续复甦情况仍然不明朗,董事预期货品买卖之营商环境将具挑战性。为应付未来挑战及保持竞争力,集团将寻找新客源以改善业务利润率。再者,集团将继续监察采矿业务之发展,并将致力进一步开拓采矿业务从而于将来获得回报。

  于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集团与集团之一名关连人士订立协议,内容有关收购主要于中国内蒙古从事开采及销售铁矿业务之一组公司(“收购”)。有关详情已载于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一月七日之公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14.54条,联交所将视为集团提呈一项反收购,犹如其为一名新上市申请人。经扩大集团或将予收购之资产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之规定,及经扩大集团必须有能力达致上市规则第8章所载之所有其他基本条件。集团须根据上市规则第9章提交一份新上市申请。

  集团相信一旦完成更新合资格人士报告及估值报告后,收购之目标集团(“目标集团”)之更多综合资料将可让联交所重新评估收购,因此,董事认为,可证实目标集团具有清晰之盈利能力途径。收购事项之进展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予以公告。

  谨此提述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之公告。集团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被一名蒙古省长质疑并未曾于蒙古从事有关其采矿许可证之业务。该附属公司被要求提交其将于何时开展采矿业务,且该蒙古省长表明其可能会知会有关机关以撤回采矿许可证。根据集团之蒙古法律顾问之意见,概无合法证据显示集团并无遵守采矿许可证之有关规定,因此,该蒙古省长之理由不足以令政府机构可撤回有关采矿许可证。此外,集团已加快其对蒙古钨矿之整体营运策略并已于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与承包商订立谅解备忘录。

  根据谅解备忘录,集团已同意委聘承包商进行采矿活动,包括开发及开采蒙古钨矿。根据谅解备忘录,集团须达成蒙古政府之所有规定以保留蒙古钨矿之采矿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在开始开采前支付政府费用及收费以及呈交蒙古钨矿之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承包商承诺将不迟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底开始开采蒙古钨矿,并首先僱用当地蒙古人协助有关开采。承包商与集团将真诚磋商将予载入正式合作协议之条款及代价。承包商之建议服务期为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计20年。

  为维持长远增长及最大限度提高股东价值,董事将继续物色一切可扩大集团之收入及发展之潜在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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