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富中国 |
睿富中国商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00625 |
公司概括
集团主席 Kurt William Roeloffs
发行股本(股) 464M
面值币种
股票面值
公司业务 睿富房地产基金及其附属公司的主要业务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物业投资。
全年业绩:
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基金单位持有人应占资产净值合共为9.52百万港元或每个基金单位0.021港元。
业务回顾:
. 睿富房地产基金于报告期内的亏损为4.20百万港元。
. 二零一二年中期分派的141.6百万港元(每股0.305港元)的支票已于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以平邮方式寄发予基金单位持有人。
. 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睿富房地产基金持有的现金为53.54百万港元。信托正进行清盘建议程序。
. 诚如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公告所提及,取消上市地位建议及取消授权建议将于索偿被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最终判定(或被撤销或中止)后并信托正进行清盘建议把当时睿富房地产基金的所有资产(如有)派予基金单位持有人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进行。
. 索偿仍在进行,而德意志银行、管理人和受托人将继续全力抗辩。
. 传讯的审讯已订于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至三十日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 管理人已申请,并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获证监会豁免。在谘询证监会后,管理人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实施修改后安排。
清盘
田力先生发出的传讯令状
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田力先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以原告人身份发出传讯令状,德意志银行为第一被告人、管理人为第二被告人、受托人为第三被告人。
田力先生在该传讯令状中提出若干索偿,其中包括以下项目:
1. 对德意志银行、管理人和受托人共同和分别地提出,质疑抵销的款额,并且主张有权得到最初保留款额1以及田力先生声称受托人及/或管理人应该退回的289,426,166港元;及
2. 对德意志银行和管理人共同和分别地提出未详细指明的损害赔偿。根据法律意见,董事会和受托人认为,以上索偿完全不具理据;德意志银行、管理人和受托人将全力抗辩。传讯的审讯已订于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至三十日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管理人将继续就该索偿的重大事态发展,向基金单位持有人发给最新消息。
二零一二年中期分派诚如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公告所提及,管理人及受托人已同意采取步骤向睿富房地产基金的基金单位持有人作大部分净资产的中期分派。
二零一二年中期分派的141.6百万港元(每股0.305港元)的支票已于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以平邮方式寄发予基金单位持有人。
最终分派
于索偿被法院最终判定(或被撤销或中止)后,并在清还债权人、清盘费用及索偿相关的费用后,睿富房地产基金的现金储备余额(如有)有可能用于最终分派。
取消上市地位建议及取消授权建议将于索偿被法院最终判定(或被撤销或中止)后并根据最终分派把当时睿富房地产基金的所有资产(如有)派予基金单位持有人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进行。
管理人将会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于可行情况下尽快发出公告,告知基金单位持有人关于重大事态发展以及关于睿富房地产基金的最终分派,清盘建议、取消上市地位建议及取消授权建议的时间表之消息。
有关准备金余额的安排、清盘建议、取消上市地位建议及取消授权建议诚如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公告所提及,除提款清偿不时产生的成本及开支外,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契约以信托方式为基金单位持有人持有准备金,直至索偿被法庭最终判定(或被撤销或中止)。
如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公告所提及,于索偿被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最终判定(或被撤销或断定)后及于扣除睿富房地产基金一切支出、费用、开销及其他应付款和应计款(包括管理人及受托人的支出及开销)后的准备金余额(如有)及于清盘建议后,将于可行情况下尽快会根据基金单位持有人截至睿富房地产基金最终清盘当日各自所持的单位数量按比例分发予基金单位持有人。倘若准备金不足以支付任何在管理人、受托人或睿富房地产基金的名下发生的额外支出、费用及开销,将由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双方议定的比例分摊。因此,于此情况下不会要求基金单位持有人补偿由受托人或管理人发起的任何该等开支。
如有任何下一步计划及有关清盘建议、取消上市地位建议及取消授权建议的时间表,管理人将会遵照适用监管规定,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再作公布告知基金单位持有人有关详情。
证监会豁免与修改后安排
管理人已申请,并在受限于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告所述的证监会豁免的条件及在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告所述的原因下,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获证监会豁免。另外,在谘询证监会后,在受限于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告所述的管理人承诺及在该公告所述的原因下,管理人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实施修改后安排。基金单位持有人应注意:
. 基于:(i)出售事项在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完成后睿富房地产基金不再有任何持续经营业务或营运资产;(ii)睿富房地产基金在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已按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实际被终止;(iii)管理人与受托人已按程序开展清盘建议、取消上市地位建议和取消授权建议的工作(一律仍在进行, 以待最终判定),同时,睿富房地产基金仅有的资产为现金,管理人认为证监会豁免与修改后安排符合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此等𡈼措可在等待最终判定期间将睿富房地产基金发生的不必要费用减至最低;
. 证监会豁免:管理人已申请,并在受限于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告所述的证监会豁免的条件下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获证监会豁免睿富房地产基金严格遵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0.3段所规定的一般披露责任当中关于先行公布中期业绩/年度业绩的一般披露责任;
. 修改后安排:修改后安排关乎以下适用于睿富房地产基金的要求及/或行内最佳作业方法:
(a) 认可书中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最低人数要求: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在管理人承诺的前提下,睿富房地产基金将在董事会中会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而非现有的三名;
(b) 认可书的要求以及GP6中有关成-员会的行内最佳作业方法: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在管理人承诺的前提下,董事会下辖各委员会均不复存在,各委员会的职能由余下的董事(无不包括余下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履行;
(c) GP6中要求睿富房地产基金依椒的每一公历年至少召开一次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的行内最佳作业方法: 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在管理人承诺的前提下,睿富房地产基金不再需要每一公历年至少召开一次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以及
(d) GP6中有关每一公历年至少召开多少次董事会会议的行内最佳作业方法: 自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在管理人承诺的前提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董事会会议,而非现时要求的四次。
. 经补充契据对信托契据作出修改:为实施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告第3.3.2段所述的修改后安排,管理人与受托人于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订立补充契据(详见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告第5段)。
在发生任何与睿富房地产基金有关的重大事件后(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因实施修改后安排而起的对董事会各董事的变更),管理人会继续遵照适用的监管规定,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再以公告通知基金单位持有人有关的最新情况。
业务展望:
清盘建议(持续)
自终止生效日即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后,管理人已展开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信托契约及所有适用监管规定的清盘建议。
为遵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1.8至11.10条及信托契约条款,于终止完成后,信托人应(作为睿富房地产基金清盘建议过程的一部份)监督管理人变卖睿富房地产基金任何余下资产,而信托人应确保管理人将清还任何睿富房地产基金账户的借贷或以其名义的借贷(连同其任何尚未支付的应计利息),并确保全数清还睿富房地产基金的全部其他债项及负债。
任何应付账款及清盘费用付清后,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所有名列基金单位持有人名册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将有权按比例参与最终分派。
有关清盘建议及其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最终分派及有关支票寄发日期等详情,管理人将作进一步公告。
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1.10条及信托契约,于清盘建议完成后,须办妥以下事项:
(i) 管理人就有关睿富房地产基金表现的审阅及意见,及释述出售的程序,出售价格及重要条款;
(ii) 信托人报告载列管理人已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及信托契约有关条款管理及对进行睿富房地产基金清盘;
(iii) 睿富房地产基金的财务报表;及
(iv) 核数师报告。
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11.11条,须在睿富房地产基金清盘建议完成三个月内向基金单位持有人寄发睿富房地产基金的财务报表,并向证监会提呈。
取消上市地位建议(持续)
睿富房地产基金单位自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九日起已于联交所停止买卖,而睿富房地产基金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名册已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停止登记。基金单位将持续停止买卖而名册亦继续停止登记直至取消上市地位建议生效日。取消上市地位建议生效日及安排须获联交所批准及就索偿的进度而定。
取消授权建议(持续)
于清盘建议完成后,管理人将向证监会申请取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授权。睿富房地产基金所取消授权建议生效日及安排须获证监会批准。有关上述事项的详情及安排将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作进一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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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2021-5-30